南宁南锦旧城改造,快来掌握相关动态 - 文章专栏 - 模袋云
地方性的拆迁或者改造一直都会引起我们关注在意的一个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件小事,关系到我们老百姓的居住以及地方性政府的补贴措施,下面就来看下南宁南锦旧城改造的补偿情况。
公告显示,对于补偿也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由双方按照相关规定结清产权调换面积差价款。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以及补偿
1、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2、1984年1月5日以前(不含)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跟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照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3、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照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85%给予补偿。
4、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95%补偿。
5、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1、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根据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依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60%给予货币补偿。
办公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跟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照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照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50%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照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旅馆旅社。
2、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3、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以后。
四、关于改变结构的房屋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过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照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跟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五、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跟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就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的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改造从无小事,大动干戈的计划我们要时时掌握着相关的动态,看完我们就知道有哪些相关的补偿,不用再一头雾水,那今天就跟大家了解到这里了哦,赶紧消化一下今天所说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