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 - 文章专栏 - 模袋云
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是什么?
1、一类经济适用房也就是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一类经济适用房是两限房房本,必须满五年以后才能够买卖,交易需补交10%的综合地下款。交易一次以后房本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2、二类经济适用房指的是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房本未满五年也可以交易,交易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合同价的3%,交易一次以后,房本性质变更为商品房。在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会标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1、上市交易
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上市需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满五年,且上市前,先由政府决定是否优先回购,政府决定不回购方可出售。
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不受是否满五年限制,拿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
2、缴税
(1)一类、二类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一样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一类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综合地价款。
①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五年,综合地价款:计税价格(网签价、核定价哪个高取哪个)*10%。
②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经适房满五年,房屋交易政府优先回购,如不回购,综合地价款:缴纳差额*70%。(差额: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
(2)二类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土地出让金为网签价或核定价的百分之三。
来源:乡村住宅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