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长沙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新规出炉! - 文章专栏 - 模袋云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可以有效地推动城镇化进程,而优化土地二级市场管理也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环节。2021年11月23日,《长沙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印发,那么,到底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呢?2021年长沙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如何转让?让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土地的合并或者分立等形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财产权利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土地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准予转让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还应取得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以协议的方式或者委托挂牌、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转让。涉及司法处置的土地,可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处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经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
(二)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五)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应当征得同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但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等明确或者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前需办理完费审核。需要追缴有关税费收入的,依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追缴。
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各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相关数据录入。
八、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低于标定地价80%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九、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转让的,合并宗地权利人应一致,合并前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合并后宗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权类型包含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类型的,原则上统一办理为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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