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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共享住宅的政策来了,没房的快来了解 - 文章专栏 - 模袋云

要问今年最火的词是什么,那一定是“共享”无疑了~之前的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宝马,咱们多多少少都用过或者了解过,而现在!连共享房子都来了,那你对共享住宅了解多少呢?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于8月14号正式发布


此次办法亮点很多:

1、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2、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

3、共有产权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该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同样振奋人心消息的是:今后5年,北京完成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供地;今年先建设5万套,以解决无房家庭燃眉之急。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呢?

简单来说就是一套房子,政府和购房人凑份买房,那么购房人在购买时就可以支付较少的房款,买下一套自住的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你吗?

这个可以属于!


买房初期:这个房子的费用由购房人与政府、住房协会或其它社会非盈利机构按出资份额共同享有产权。

买房之后:随着购房人收入的提高、财富的积累,可以逐步增购产权,直至最终完全占有产权。

简单地说,就是你可以以优惠条件购入房子,但是产权你和政府共有,将来有钱了,可以慢慢把产权都买回来!


跟廉租房有何区别?

区别就是廉租房的房证上没有你名字,但是共有产权住房的房证可以有你名!

你关心的共享住宅的政策来了,没房的快来了解

1、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3)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2、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也可申购

(1)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2)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3、不得申请情况

申请家庭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5)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4、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

(1)关于东城、西城等区房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相关规定,东城、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2)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

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5、网上申购程序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公告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2)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联网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人力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4)登录官网查询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PS:共有产权一旦有项目,小编会立马发布哦!所以请及时关注北京本地宝~


6、开展摇号配售的程序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1)摇号名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2)摇号配售

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3)顺序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4)购房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7、申请编码很重要

(1)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

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

(2)有变化要及时变更

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3)不得再次申购情况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8、销售均价公开透明

(1)销售均价应明确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2)价格浮动范围为±5%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9、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可用公积金

(1)签订相关购房合同

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2)明确共有产权份额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3)可申请购房贷款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4)住房用于出租的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5)优先向哪些家庭出租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10、不动产权证满或未满5年的情况

(1)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2)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A、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B、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11、不得将产权份额分割给他人

(1)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2)不得擅自转让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2、伪造假证明材料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

按相关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资格的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2)已签约的

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3)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

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13、购房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乡村住宅在线